>>> 2008年第6期
哈耶克法哲学中的四对概念辨析
作者:聂长建 李国强
上都是消极的,是避免伤害的保护措施,而不是实在的礼品”。虽然没有人比休谟更热情地为和平、自由和公正而斗争,但是“休谟清楚地知道,想在地球上建立另一种积极的公正的雄心,是对那些价值的威胁”。肯定自由无非是赋予国家干涉个人自由的权力,是假自由之名而干涉自由,正是对自由的威胁,只有否定性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哈耶克和休谟的思想观点无疑对发展中国家和正在转型的国家避免重蹈历史悲剧或走出中世纪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四、平等:结果平等和平等对人(物质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平等的悖论。在哈耶克看来,争取自由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一般性法律规则的平等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自由与其他种类平等没有关系,也会产生不平等。正是由于每个人的潜力和能力有着广泛的差异性,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却导致事实上的差异性,正如公正的比赛规则平等对待每个人必然产生不平等的结果一样。“人人生而平等”是指在法律和道德上,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待遇;但在平等待遇的规则面前,由于人与人之间自身的差异,必然出现事实上“人人生而不同”。所以哈耶克指出:“将他们置于平等的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相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的一种平等,而不能同时二者得兼。”他特别强调:“自由社会却绝不允许因此而把那种力图使人们的状况更加平等化的欲望视作为国家可以行使更大的且歧视性的强制的合理依据。”平等是政治哲学中极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关键在于“平等”的含义是放在“起点”、过程上还是“终点”、结果上,由此导致“平等对人”和“结果平等”两种相对立的平等观,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巨大差异,“平等对人”会导致结果上的不平等;而“结果平等”又建立在不平等对人的基础上。
2、对追求结果平等的批判。哈耶克的平等观是师承休谟的。休谟反对将平等归结为绝对平均主义,“不论这些关于完全平等的观念可能看起来多么貌似有理,它们其实在根本上都是不可行的”。其害处是:人们的技艺、勤奋和关怀程度的差异总是打破平等,而抑制这种德性就会使整个社会沦为最极端的贫困,使匮乏和乞讨变成整个社会现象;运用高度的权威来保证平等易导致专制。哈耶克也认为:“平等地对待人们(treating people equally)与试图使他们变得平等(at-tempting to make people equal)这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像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a new form of servitude)。”哈耶克认为法国大革命的一个重大失误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因先驱者所提出的种种新要求而受到威胁,这种新要求就是以事实上的平等(结果平等)来取代法律上的那种平等(平等对人)。在哈耶克看来,自由状态下的平等就是“任才能驰骋”,这一要求包括三个含义:一是清除阻碍个人发展的任何障碍,二是取消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三是国家为改进人民之状况的任何措施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应该说,哈耶克的平等观是针对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政府的高福利政策,这种政策为追求结果平等而忽视甚至放弃“平等对人”这一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并导致社会发展活力的丧失,在70年代陷入长期的滞胀。哈耶克的平等观也就具有时代价值的因应性,成为80年代英国撒切尔政府和美国里根政府改革的指针。但是这两种平等观也并非水火不相容,而是要权衡适用,哈耶克强调“平等对人”而忽视“结果平等”也是其理论上的重大缺陷。
3、对哈耶克平等观的基本认识。哈耶克所持的平等观是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平等地对待人而不是结果的平等,这个思路是对的,但是,也有缺陷。总的来说,相对于休谟的平等观,哈耶克是一种倒退,休谟对平等是一种中庸主义态度,休谟也反对绝对的不平等,“人人,如果有可能,都应当能享受自己劳动的成果:占有充分的生活必需品以及基本的生活日用品。没有哪个人会不相信,正是这种平等十分适合于人类的天性,它增进穷人的幸福,却丝毫无损于富人的幸福。”哈耶克对物质上的不平等没有给予充分的批判和提出有效的措施。虽然哈耶克不反对社会福利,也主张给予穷人平等的教育权利,也反对贫富悬殊的社会,但在这方面的关注度不够,也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和主张。但他的基本思路没错。虽然消除物质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的,但应将这种结果的不平等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应保证在平等的法律规则下那些自身能力太差而无以为生的人的基本生活条件、生存权利。一个文明自由的社会必须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把物质上的不平等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哈耶克对此的理论关注度不够,他重视平等对待人而忽视结果平等,实际上是没有处理好现代市场经济下效率与平等的关系,我们不能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从效率出发的平等对人、按劳分配和从公平出发的平等分配、结果平等对立起来,这是两个不同的层面。法律下的平等、按劳分配在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微观领域,属一级分配,处于低级层面也是基本层面,体现的是科学的经济规律的要求,它能够充分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带来效率;平等分配从国家整体出发,属二级(再)分配,处于高级层面,体现的是伦理的社会正义的要求,它将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保证了社会和谐和稳定。二级分配确实不是法律下的平等,不是平等地对人,其核心在于通过向富人征税而为穷人提供福利,通过法律上的不平等来趋向物质上的结果平等。所以二级分配要把握“度”,它只是把不平等调控到合理的、可接受的限度内,而不是消灭不平等本身,否则就是平均主义,就抑制和削弱了人们的工作热情和社会发展的活力。一个文明的社会,科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都是不可或缺的。我们既不能因为“效率”而无视“平等”,更不能为“平等”而回复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
五、余论
同一个概念却内化出截然相反的意义,错误的含义一旦掩盖本真的含义,足以混淆视线,造成极大的误导性,这正应验了那句对孔子话的错误英文翻译:“言语失去其意义,行动失去其自由”。法国大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却落幕在断头台上;纳粹德国也是法治国家,被屠杀的犹太人正是由纳粹的“法律”判决的。这些都是“自由”、“法治”被误用的鲜活例子。因此,通过对这些概念的逻辑分析来澄清它们的本真意义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我们由此看到两种自由主义的两条逻辑线索:(1)法国自由主义的逻辑线索:形式的法律→公法之治→肯定自由→结果平等。在这个逻辑链里,起点或大前提是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就是当权者的命令,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形式的法律必然导致公法之治,公法之治下的自由只能是肯定的自由,肯定的自由必然要求结果的平等。在哈耶克看来,这个逻辑链表面上是自由之路,实质上是“通往奴役之路”。(2)英国自由主义的逻辑线索:实质的法律→私法之治→否定自由→平等对人。在这个逻辑链里,法律就是正当行为规则,具有实质的意义;实质的法律必然导致私法之治,私法之治下的自由只能是否定的自由,否定的自由必然要求平等对人。这个逻辑链是真正的自由主义之路。正确理解法律、法治、自由、平等的真实含义,也就较好地把握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的逻辑脉络和理论精髓。
哈耶克是杰出的历史学家和经验主义哲学家,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来自于他对资本主义自由史的深刻考察和反省,特别是对比英美和法德等国进入资本主义后不同的政治进程。为什么法国和德国出现血腥的大革命和法西斯专政而英美则保持稳定的政体呢?在哈耶克看来,法国的大革命或德国的法西斯专政都是强势政府的公法之治,而英美则一直是弱势政府的私法之治。在公法之治里,立法赋予人类一种支配自己命运的权力观,但与其说这是一个谁有这种权力的问题,倒不如说是这种权力的限度的问题,“只要我们还以为这种权力只有被坏人操纵时才会产生恶果,那么可以肯定地说,它仍是一种极度危险的权力。”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家权力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在国家权力受限制的地方,法律才是自由的保护神。正如洛克所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国家权力不受限制的地方,法律常常沦为自由的大敌。边沁宣称:每一部法律都是一种罪恶,因为每一部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侵犯。因此,凡是“权力”膨胀而“权利”被漠视的地方,哈耶克的理论就有其普世的价值。
责任编辑:王之刚